民间借贷要留好证据 否则可能会承担不利后果
来源:青海法治报    时间:2023-02-20 05:35:03


【资料图】

编辑同志:

张某曾经向许某借款6万元,许某给了张某6万元现金,并由张某出具了借条。现在许某向张某要钱,但张某表示钱已经通过现金形式还了。请问,这种情况下许某该如何证明自己并没有收到所谓“还款”?

读者 吴先生

吴先生:

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,原告仅依据借据、收据、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,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,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。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,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。

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,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、款项交付、当事人的经济能力、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、交易习惯、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,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。

根据上述司法解释,许某持有借条向张某索要欠款,张某并未否认借贷关系,只是主张已经偿还借款,那么依法应当由张某提供相关证据,比如收条、转账凭证等。

如果张某表示是以现金形式还款,却没有相应的证据,而许某否认收到过还款,那么张某很可能要承担不利后果。

关键词: 民间借贷